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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号:13101200610592188)
上海资深经济律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经济领域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范围涵盖民间借贷、经济合同、股权纠纷、融资租赁等诸多方面,同时还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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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 → 融资租赁合同提示条款及法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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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提示条款及法律说明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5-14 20:08:00 阅读次数: 2185 
上海经济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提示条款

    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租赁主体(双方当事人)

    二、租赁物标的物,名称全称、商标、规格、型号、编号、返还时的标准。

    三、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四、租赁物的用途及使用方法。

    五、租赁期限。指提供租赁物当事人的义务的终止和承租人权利的终止,到期承租人应归还租赁物给出租人。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确定租赁期限的,依《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随时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反之亦可。

    六、租金及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租赁物的维修。租赁合同中,应对租赁物出租后应由出租人或是承租人承担维修、保养的责任及其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租赁物始终处于完好和正常使用的状态,《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与费用承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八、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九、争议解决方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法律说明:《合同法》分则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本章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构成、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

    融资租赁这一名称是从英文finance lease翻译过来的。finance一词意为财政、金融,也可译为筹集资金、提供资金。因此,finance lease通常译为融资租赁,也有的译为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自本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至今,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80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1981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如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迄今为止,我国相继成立了近500家专营和兼营融资租赁的企业和机构,为我国航空,轻工、机械制造、电子和邮电等行业近7000个技术项目引进设备和技术共计150亿美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一条重要渠道。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除上述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外,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租赁形式还有以下三种:

    1.回租。所谓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物件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在回祖情况下,出卖人同时也是承租人,买受人同时也是出租人。

    2.转租。所谓转租是指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将自己租人的租赁物转租给新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在转租方式下,承租人同时也是出租人。

    3.杠杆租赁。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构成

    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租赁双方均以盈利为目的,而租金又直接影响到利润,所以租金的确定是融资租赁交易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因其为“融资”租赁,所以承租人支付的代价并非是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与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标准是不同的,它高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

    与商品价格概念相对应,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为基础,同时依据租赁物的供求关系而波动。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赁物的成本、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为租赁业务而支付的营业费用。

    1.租赁物的成本。租赁物成本是构成租金的主要部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资金,将在租赁业务成交后,从租金中得以补偿。同时,在购置过程中,出租人所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调试安装费等也要计入租赁物成本中,一起从租金中分期收回。所以,租赁物成本包括租赁物购买价金及其运输费、保险费等,也称租赁物总成本。

    2.利息。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是租金构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利息按租赁业务成交时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且一般以复利率来计算。

    3.营业费用。营业费用是指出租人经营租赁过程中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业务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和必要的盈利。

    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但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领域,除保留传统的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来越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和当事人双方的需要。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也可以按承租人现金收益的情况确定一个计算公式来确定租金,或由当事人约定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以其他方式来确定租金。

        关于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就是于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留购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一笔双方商定的设备残值(名义货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与出租人更新合同,继续承租租赁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赁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赁物或者留购租赁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终止。退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负责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租赁物按出租人要求的运输方式运至出租人指定的地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装、运输、途中保险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在这三种租赁物的处理方式中,出租人更愿意选择留购这一处理方式。实践中,出租人关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入以及盈利,而对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没有多大兴趣,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必要条件。如果选择另外两种方式处理租赁物,仍面临着租赁物的最终处理问题,出租人并不希望保留租赁设备。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协议补充;不能达补充协议时,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就租赁物的归属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这是因为,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一样,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间届满时,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名义货价,即使名义货价只值一分钱,承租人也不能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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